协会章程周口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周口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周口市物协”。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周口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房屋维修的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士,依照法规和政策自愿组成的自律性、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培育发展周口市物业管理市场;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宣传行业、研究行业、引导行业、服务行业,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是在周口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周口市房产管理局;协会接受周口市房产管理局和周口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周口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协会具有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促进行业发展、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对外交流等基本职能,具体如下: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的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基础培训教育、持证上岗、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考评和相关旨在促进行业发展的评选活动等工作。 (二)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行业,宣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与媒体的联系与合作,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了解掌握周口市物业管理市场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 (四)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服务;举办专业培训;组织、指导物业管理方面科研及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推动行业内外联合,加强与外地物业管理同行的合作,组织研讨会,促进学术技术交流。 (六)调节行业内部纠纷,制定推行行业规范与行业标准,引导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信息、法律、培训等咨询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加强自律监管,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诚信档案制度建设,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在本市注册,持有本市、省、部级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单位,外省市颁发的物业资质单位。部分院校、以及同意本章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协会会员大会确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条会员参加协会开展的各种服务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可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本协会行业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理论研究、调查报告、统计年报等,推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协会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当选为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模范履行协会章程所列的各项会员义务; (二)出席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制定修改协会有关规则和管理制度; (四)积极筹办协会委托的各项活动,根据协会安排,组织承办会员交流活动; (五)促进协会内部会员交流,促进协会对外交流; (六)积极推荐发展会员,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管理与技术支持; (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未履行本章程十一、十二条所列事项的,经理事会决定,取消常务理事、副会长资格,并由本协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会员自动提出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终止后,原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等证件,并由本协会予以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周口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周口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总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2,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出任(常务理事会成员、副会长亦同)。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的增补、改选; (三)选举或改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会员资格的终止;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通过本协会的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电话、电子网络等方式召开。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常务理事办公(或扩大)会议,由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出席。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周口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周口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周口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周口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本协会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可根据需要,将相关专业人员和会员组合在一起,设立本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从协会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中产生,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和承担的任务,制订、修改分支机构组织工作规则,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本协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工作部门,可聘用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本协会日常业务,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核各分支机构的组成及组织工作规则,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处理本协会的其他日常业务。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协会根据理事会决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并接受会员的查询,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协会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报周口市房产管理局和周口市民政局备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周口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周口市房产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经周口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周口市房产管理局和周口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本协会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